补 证 换 证
一、申报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
2、查询:查询岗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不能办理的情形后,受理申请;
3、发证: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将所有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并装订、归档、发放。
三、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驾驶证10元/人次(湘价费字〔2005〕12号)。遗失补证100元/证(湘价费字〔2000〕23号)
增 驾 申 请
一、申报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并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
2、查询:查询岗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不能办理情形后,受理申请;
3、预约:受理岗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预约科目考试,打印预约考试凭证;
4、考试: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允许当场补考一次;
5、复核:档案管理岗复核一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后,由业务领导岗审核;
6、发证: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将所有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并装订、归档、发证。
三、办理时限
1、受理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准予与不准申请的决定。
2、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2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
3、申请人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收费标准
(同“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次申请”收费标准)
初 次 申 请
一、申报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
2、查询:查询岗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不能办理的情形,受理申请;
3、预约:受理岗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预约科目考试,打印预约考试凭证;
4、考试: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5、复核: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业务领导岗审核;
6、发证: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将所有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装订、归档、发放。
三、办理时限
1、受理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准予与不准申请的决定。
2、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2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
3、申请人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收费标准
汽车600元/人次。其中:报名审验10元/人次,驾驶证10元/证,科目一70元/人次,科目二250元/人次,科目三240元/人次。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00元/人次。其中:报名审验10元/人次,驾驶证10元/证,科目一70元/人次,科目二140元/人次,科目三50元/人次(湘价费字〔2005〕12号)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辩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军 警 换 证
一、申请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查询:查询岗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不能办理的情形后,受理申请;
3、预约:受理岗对需要考试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打印预约考试凭证;
4、考试:考试岗对需要考试的,按照规定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
5、复核: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后,由业务领导岗审核;
6、发证: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将所有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并装订、归档、发证。
三、办理时限
1、受理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准予与不准申请的决定。
2、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日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2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
3、申请人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不需要考试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收费标准
报名审验10元/人次,驾驶证10元/证,科目一70元/人次,科目三240元/人次(湘价费字〔2005〕12号)
转 入 换 证
一、申报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
2、查询:查询岗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不能办理的情形,受理申请,并下载打印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及机动车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传真给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3、复核:业务领导岗审核;
4、发证: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将所有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并装订、归档、发证。
三、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驾驶证10元/证(湘价费字〔2005〕12号)
准驾车型及代号
|
准驾车型 |
代号 |
准驾的车型 |
准予驾驶的
其他准驾车型 |
|
大型客车 |
A1 |
大型载客汽车 |
A2、B1、B2、C1、C2、C3、C4、M |
|
牵引车 |
A2 |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
B1、B2、C1、
C2、C3、C4、M |
|
城市公交车 |
A3 |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 |
|
中型客车 |
B1 |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M |
|
大型汽车 |
B2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
|
小型汽车 |
C1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
C2、C3、C4 |
|
小型自动挡汽车 |
C2 |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 |
|
|
低速载货汽车 |
C3 |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
C4 |
|
三轮汽车 |
C4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
|
普通三轮摩托车 |
D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
E、F |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E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
F |
|
轻便摩托车 |
F |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
|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M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
|
无轨电车 |
N |
无轨电车 |
|
|
有轨电车 |
P |
有轨电车 |
|
|
公安部令第28号、第
67号规定的准驾车型 |
公安部令第71号
规定的准驾车型 |
附加条件
|
|
A |
A1 |
应当年满、26周岁 |
|
A3 |
应当年满2l周岁 |
|
A2 |
应当年满24周岁 |
|
B
|
B2 |
应当年满21周岁
|
|
B1
|
|
C |
C l、C2 |
|
|
D |
D |
|
|
E |
E |
|
|
F |
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