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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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