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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警换证

军警换证

 

一、申请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查询:查询岗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不能办理的情形后,受理申请;

3、预约:受理岗对需要考试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打印预约考试凭证;

4、考试:考试岗对需要考试的,按照规定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

5、复核: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后,由业务领导岗审核;

6、发证: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将所有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并装订、归档、发证。

三、办理时限

1、受理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准予与不准申请的决定。

2、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日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2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

3、申请人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不需要考试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收费标准

报名审验10元/人次,驾驶证10元/证,科目一70元/人次,科目三240元/人次(湘价费字〔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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