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完善支队领导接待日制度,根据《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现就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接待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接访的顺序
支队领导的接访顺序,按照支队领导值班顺序,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支队纪委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二、接访的地点及时间安排
支队领导接访的地点设在支队机关“支队长接待室”。支队领导接访日定于每周星期三上午8 :30-12:00,下午3:00-5:30。接访领导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访的,由当天接访领导商请其他领导代替,不得缺岗。
三、参加接访的单位和人员
支队领导接待日除接访领导参加外,接访领导应指定其分管科室派出一名民警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
四、接访方式和接访对象
支队领导接访采取现场接访和预约接访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支队领导接访,从上访人员特别是重复上访人员中挑选部分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件进行预约,但每周星期三是现场接访时间,同时,现场接访当日如有群众集体上访,从中视情选择一定群众代表参加支队领导接访。
五、接访范围和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支队和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均可到支队长接待室走访,包括反映交通民警违反有关法规、执法不公、谋取私利的;交通民警本人对各种奖惩及福利待遇给予不服提请申诉的,反映交通民警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等。
六、信访件的交办
支队领导接访日受理的信访件,参加接访的民警应逐项登记到“支队长接待日专用接待登记本”和“信访接待台帐”上,由接访领导签署意见,并于当日将信访件(或登记件)复印后交相关责任科室进行现场交办,由责任科室牵头限期办理。支队领导批示由各大队办理的,由支队纪委督办。
支队领导接待受理的信访件自交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如情况复杂不能及时办结的,报请相关支队领导同意后延期办理,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七、信访件的督办
对支队领导接待受理的信访件自交办之日起30日未回复办结的(申请延期的相应推迟),下发“支队长督办通知书”。
八、信访件的回复
凡支队领导接待受理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办理情况书面报支队纪委,由支队纪委登记整理后报相关支队领导。
九、信访件办理情况的考核
支队领导交办支队有关部门的信访件,其办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绩效考评;交办各大队的,其办理情况纳入综合考评。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