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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全市第一批临界报废机动车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对下列达到临界报废机动车辆予以通告。

  请机动车所有人在报废日期前带齐车辆、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到指定的常德市东方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城区落路口30号)办理报废手续。

 

附件:2007年全市第一批临界报废机动车一览表

 

 

二OO七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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