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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通告

常公交通〔2007〕9号 

  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1997〕456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规定,下列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请车主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车辆送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报废,并到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有关报废车辆注销登记,愈期将依法注销其车辆档案,其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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