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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截止2007年9月30日,全市共计23864辆汽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为了强化车辆机件安全管理,增强车辆驾驶安全性能,特提醒逾期未检验车辆车主尽快到机动车检测站参加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附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名单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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