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具体职责如下:
(一)交通秩序与事故处理
1、规范动、静态交通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变化,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合理调整指挥、疏导交通,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2、实施畅通工程和创平安区县工作,适时组织整顿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纠正处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保证道路畅通。
3、负责三级以上道路交通警卫和大型会议、中心活动的同志交通保卫,确保各项重大交通警卫活动安全有序。
4、负责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
5、强化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程序;对道路沿线大型建筑的修建进行前置评估,对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用途开展前置备案,对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实行审批,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施工进行审批。参与出租车辆管理,负责公共交通线路和停靠点的设置与调查。
6、负责对全市道路交通检查站点的审核、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通行证、机动车“超长、超宽、超高”及公路通行证核发、管理;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
7、接受交通事故报警,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认定责任;处罚责任者,调解事故赔偿;处理涉外、港澳台人员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作好交通事故防控工作。
8、处置各种因交通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和缓解交通拥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车辆、驾驶员管理
1、对本辖区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过户、转入转出、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注销登记等),牌证核发、换发(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临时通行牌证、检验合格标志等);对延期报废车辆进行审批。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职权管理进行监督。
2、组织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驾驶证及换证审验;对教练车线路进行审批,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把关。
3、为登记范围内的非机动车辆核发牌证以及办理各种异动、换证等手续。
4、对全市机动车检测站、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在市政府领导下,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实行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协调指导各级交通安全组织,建设交通安全文明村,组织开展全市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监督检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全市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3、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和重大交通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事故累计满12分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交通法规、场地考试。
(四)执法监督
负责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研讨,开展交警执法工作调研和培训指导,组织交警重大执法事项的法律审核,组织开展执法大检查、执法质量考评及涉法信访案件工作,承办和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监督检查交通民警执法行为,纠下执法过错,维护交通民警合法的执法权益。
(五)交通管理科学研究
进行道路交通科学理论研究和开发高新科学技术,推广、培训和指导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丰富交通管理手段,实现交通管理的智能化;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监控、通讯、计算机等技术的管理与运用,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系统工程。
(六)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管理与思想、纪律、作风建设,组织开展对民警的各类训练与培训教育。
(七)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交警职权:
(一)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暂扣、吊销、行政拘留
(二)行政许可:
1、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3、非机动车登记
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5、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6、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7、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8、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
9、对道路沿线大型建筑的修建进行审批
10、对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用途进行备案
11、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施工进行审批。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检测、占道监督检查、驾驶人身体适应性监督检查、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四)行政强制措施:1、收缴非法装置2、强制报废3、扣留机动车辆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5、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药品含量7、拖移机动车。
(五)对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
(六)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侦查(勘验检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扣押物证、书证)以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监居、刑拘、执行逮捕)。
(七)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使用武器警械,实施交通管制。
(八)人民警察法赋予的其它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