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常德市市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细则(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集体决策形式及议事内容
(一)需支队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
1、研究部署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发展工作;
2、研究部署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及开展争创“五好”班子,争做“四型”领导干部活动;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研究重要的对上工作请示和汇报。
4、研究支队机关及所辖单位职能职责的调整,研究支队机关编制计划、科室及二层单位的设置、职能职责分工与调整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临时用工计划及人员返聘方案等;
5、研究支队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6、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支队机关、所属单位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
7、研究支队机关及所辖单位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调整;
8、研究本系统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9、研究队伍建设重要工作,特别是联带包创星级管理、精细化管理、综合考评的考核、评比、奖惩。
10、研究审核支队规划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开支项目;研究审核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制定年度预算、审核年中预算执行情况和审核年终决算。
(二)需支队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
1、研究本系统、本单位涉及全局性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研究对外发布的公告、通报和行业管理规定;
2、制定和修改支队机关工作制度;审核支队所属单位重大的工作制度、规定;
3、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4、研究代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5、研究部署本系统维稳工作,研究本系统涉稳重大问题的处理;
6、研究部署五化防控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研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7、研究部署“三基一化”工程建设和交通管理社会化工作;
8、研究部署实施畅通工程和平安畅通区县市创建工作;
9、研究部署本系统重大信访事件、重大伤残事故的处置,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与善后处置;
10、研究部署本系统其他重大事件的处理及群众关注、敏感性强、涉及面广等问题。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支队领导班子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且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且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首长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行政首长充分尊重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常德市公安交警支队重大问题决策纪要”,按独立序列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四章 议事规范
第六条 制定交警支队《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报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备案后公布实施,作为支队领导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工作内容调整或工作机构调整时,须重新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备案。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支队重大问题不按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八条 支队重大问题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未按规定程序议事、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均视为违规,按《常德市市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条 本细则报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备案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
附件: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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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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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大问题决策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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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廖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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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与会
人员名单 |
廖建华 鲍虹宇 钟兴来 李赋初 陈书生 翦定国 易 琳
雷秋红 曾召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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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
部 门 |
政工科、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