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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讨论,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建立咨询专家库,由从事法律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根据咨询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的咨询;
  (二)对行政执法活动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的咨询;
  (三)对涉及到交警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专家咨询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事项;
  (二)确定咨询专家组成员;
  (三)向专家组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提交支队党委。
  第七条 专家咨询成员组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支队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咨询所需经费在支队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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