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首问责任是指首位接待来支队办事人员的民警(或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到支队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人员(或接受来电询问的)为首位责任人(简称责任人)。
第二条 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责任人应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对办事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齐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要明确告知其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对承办人尚不明确的,应主动与有关科室联系,或请示分管领导,积极帮助其落实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并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电)者前往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对引导有困难的,要明确告知其承办科室或承办人的办公地点电话等。
第五条 对来访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承办科室的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材料,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的,由主办人所在的科室负责协调办理,并做好跟踪落实,按规定在承诺的时间内向来访人员答复办理结果。
第六条 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向科室负责人请示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紧急事项的,应尽量给予办理。
第七条 各科室要结合岗位实际,切实执行首问责任制,把首问责任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形象、强化服务的有效形式,对不执行首问责任制、执行不力,遭到当事人投诉或向支队领导反映的,将视具体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