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支队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第二条 各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科室来办事的人员。
第三条 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条 各部门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对手续齐全的申请,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驾驶人换证、车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停驶、复驶登记和补换行驶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1个工作日内办结;驾驶人补证、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入登记等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新申领证件业务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机动车补领登记证书、补换牌业务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各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按岗位特点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簿,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明确主办人。
第六条 对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将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