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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事公开制度

  一、违法处理公开办事制度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高窗口服务形象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公开办事制度。违法办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民警着警服,佩戴胸卡,聘用人员统一着工作服,佩载工号,并上墙公布违法办工作人员简介,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记分情况。
  

  2、实行咨询服务。设置法制员公示牌、值日警官接待指示牌,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做到件件有登记、有答复。
  

  3、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提供的相关交通业务问题,第一个受理的民警负责给予解答,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告之其到相关部门办理,不得说“不懂”、“不知道”等推诿性言语。
   

  二、常德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为提高指挥中心非现场执法和违法处理工作透明度,确保其工作公开、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1、凡违处中心交通违法处罚项目,均须上墙公布其处罚依据、程序、金额及扣分标准。
  

  2、办理缴纳交通违法处罚业务时,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展示电子记录的交通违法证据,并须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3、不得采用限蔽手段进行流动电子警察抓拍。流动抓拍的车辆必须是有正规警车标志的警用车辆。
  

  4、凡固定测速路段的两端必须有限速标志。驾驶超过限速标志20%以内的车辆驾驶人只批评教育,不得予以处罚。
  

  5、凡非现场执法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均须提供给相关部门及时向当事人告知。
  

  6、对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自查,发现未落实或接到此类问题投诉的,经查证属实要及时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车驾管办事公开制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制度,在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以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二)警务公开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切实做到:有利于保证公正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便民利民,方便群众;有利于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利于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三)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原则、执法依据、办理程序、执法制度;
  2、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范围和职权;办理的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
  3、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以及公民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四)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1、结合警务公开内容,制作公开栏,向外公布。
   2、公布投诉电话和意见箱、举报箱。
   3、公布其他上级公安机关要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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