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效能告诫制度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支队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支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支队机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效能告诫。 第四条 对支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效能告诫,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工作责任心差,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能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支队机关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经部门、单位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勤、迟到、早退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廉政规定,情节轻微的; (九)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轻微的; (三)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情节轻微的; (四)疏于管理,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规违纪问题不闻不问或应当给予效能告诫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在调查落实其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规问题时,不认真配合落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 (七)泄露党和国家工作秘密,情节轻微的; (八)不认真完成党委工作部署,或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 (九)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填写《效能告诫书》,报支队党委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由监察室和相关领导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效能告诫书》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效能告诫书
|
被告诫
对象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政治
面貌 |
|
|
所在部门或单位 |
|
职务/职称 |
|
|
告诫事由 |
|
|
呈报单
位意见 |
|
|
监察室
意 见 |
|
|
党 委
意 见 |
|
|
备 注 |
|
|
|